服务热线:1533532383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

栏目:山东省 发布时间:2022-01-0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济南、烟台、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厅字〔2021〕36号,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意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意见》是我国在1982年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近40年以来,首次以中央名义专门印发的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文件,确定了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提出了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强保护利用传承、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和任务要求,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顶层设计和纲领性文件,对于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意见》确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地生根,不断提升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水平,为延续历史文脉、促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开展学习宣传,深入领会文件精神

各级保护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意见》精神、全面准确把握《意见》要义,作为贯彻落实好《意见》要求的重要前提,深入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切实把《意见》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要通过举办研讨会、辅导讲座、干部轮训、专家讲解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系统学习,籍此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同时,要积极协调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相关班次中增加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培训课程。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和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采取设立专栏、访谈、典型案例推介等多种方式,集中报道、广泛宣传《意见》的精神实质和各地学习贯彻、狠抓落实的经验做法,推动学习贯彻不断引向深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切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重点任务,全面推动保护传承工作

各级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意见》提出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和工作任务,明确重点工作,着力狠抓落实。

(一)完善保护法规体系。各地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优势,积极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传承地方立法,或以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风貌管控、资金管理相关配套文件。

(二)推进规划编制报批。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审查工作,尽快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批。科学编制第二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22年5月底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复。

(三)加强保护管理。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补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修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严格履行文物保护相关审批程序。

(四)拓展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原住居民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

(五)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六)创新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合理利用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利用具备条件的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在保持历史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可采取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到2025年,力争公建和住宅类历史建筑空置率不高于10%。

四、强化监督检查,启动保护专项评估

各地要切实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管理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自2022年开始,全省20座历史文化名城每年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实事求是梳理经验、查找问题,形成数据翔实、直面问题的年度自评估报告,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估或群众举报发现突出问题的名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运用“三函”制度,予以工作督办、风险提示或向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对于问题严重的名城,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处理标准(试行)》,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列为濒危名单或撤销名城称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月7日